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3日讯 上交所近日公布2026年第3号监管行动决定《对北京理工大学导航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监管警示的决定》。北京导航技术研究院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导航技术研究院,688282.SH)此前已向证券交易所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挂牌。经认定,Polytechnic Navigation未能充分履行以下信息披露责任。科技导航招股书显示,北京国杰千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国杰千盛”)拥有科创导航10%的股份。郭阳、王学森为国杰千盛有限责任合伙人,分别持有国杰千盛19.38%及9.69%的股权分别为 eng 股份。本公司诚实、准确、完整地披露股东信息,迄今为止不存在信托持有或信托持有股票的情况。调查发现,郭阳、王学森2019年9月通过受让国杰干盛股份成为理工航海新间接股东时,以他人名义持有股份,且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信息不准确。上交所认为,股权清晰是发行审核中强调的重要发行条件,是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事项。理工航海作为信息披露主要责任人,在初次上市申请文件中并未充分披露其参与情况,股东信息披露也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第十五条、第二条规定《监管规定实施指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公司股东信息披露》第7条、第28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委股票发行与上市审核规则(2020年修订)》等相关规定。鉴于上述事实和违规情节,上交所决定根据《审计规定》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办法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对北京理工导航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监管警告。同时,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第12号已经发布。 [2026]《关于对北京国杰千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的决定》s”表明,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上交所决定对北京国杰干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责任公司)、郭阳先生、王学森先生进行通报批评。上交所监管办法决定〔2026〕第4号《对保荐代表人石一杰、严艳辉给予监管警告的决定》表明,石一杰、严艳辉作为该项目的代表人中金公司委派的保荐人未履行项目保荐协议义务,存在上述违法行为,上交所决定对保荐代表人石一杰、严艳辉给予警告。 沪交所监管办法决定[2026]《关于对独资会计师陈刚、宋勇给予警告的决定》显示,陈刚等人存在严重违规行为。吴勇作为新永会计师事务所(专营公司)聘请的唯一项目会计师,存在玩忽职守的违法行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对签字人会计师陈刚、宋勇给予监管警告。上交所监管措施决定[2][026]5号《关于对黄国宝、陆丹丹签字律师进行监管警告的决定》表明,黄国宝、陆丹丹作为北京嘉源律师事务所委托的该项目签字律师,未按照上述违法行为履行职责。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对签字人黄国宝律师、陆丹丹律师给予监管警告。理工导航于2022年3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挂牌上市,上市股份数量为2200万股,发行价格为65.21元每股n。保荐机构(牵头经办人)为中国国际金融公司,保荐代表人为施一杰先生、严彦辉先生。理工导航此次IPO共募集资金14.35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净额为12.51亿元。最终,理工航海筹集的净资金比影片多出6.15亿元。理工导航招股书显示,公司拟募集资金6.36亿元,将用于惯导设备建设及扩建项目、光纤陀螺仪建设及生产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本次研发股IPO总成本为1.84亿元,其中保荐及承销费用为1.63亿元。根据公司2025年度预亏业绩公告,公司预计归属于净利润2025年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由-1200万元达到-600万元。与去年同期(法定披露数据)相比,减少146.81万元至746.81万元,同比亏损扩大32.40%。 164.79%。公司2025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预计在-2300万元至-1700万元之间。同比对比(法定披露数据)减少82.25亿元至142.25亿元,同比亏损由93.73%扩大162.11%。公司预计2025年实现营业利润2.56亿元至3.4亿元,同比(法定披露数据)增加8512.34万元至13312.34万元,较上年增长49.82%至77.91%。该等经营业绩预测是公司财务部门根据年度经营状况和专业判断,且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据公司2024年年报显示,公司营业利润1.71亿元,较上年增长685.63%。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53.19万元,2023年为-2,254.94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877.5万元,2023年为-4,416.12万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758.7万元。原文如下:上交所监管措施决定〔2026〕3号《对北京工业大学导航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监管警告的决定》当事人:北京工业大学导航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工业大学导航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高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工业大学导航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北京科航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此前已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委上市。理工航海被认定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违规情况 根据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北京国杰干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国杰干盛)拥有发行人10%的股份。郭阳、王学森为国杰干盛有限合伙人,分别持有国杰干盛19.38%、9.69%的股份。发行人向股东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历史上不存在信托或股份转让的情况。 2019年9月,郭阳先生、王学森先生成为理工航海新间接股东通过转让国杰干盛先生持有的股份,发现其存在代持行为,且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信息不准确。 2、明确责任,确定监管措施 明确股权是发行审核中强调的重要发行条件,也是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事项。发行公司作为信息披露主要责任人,在初次上市申请文件中未充分披露其参与情况,股东信息披露也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监管规定实施指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公司股东信息披露》及《科创板股票上市发行规则》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等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创新委员会(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审核规定》)。根据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审计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所决定采取以下监管措施:投资者依据法律法规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交易所商业规定及其他相关要求,诚实可靠。将确保发行/注册申请的顺利进行。所披露的文件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2026年第12号,2026年1月30日,《关于对北京国杰干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的决定》。利害关系人:北京国杰千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北京理工大学导航控制技术有限公司股东。北京国杰千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郭阳先生。王学森先生,北京国杰干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北京理工大学导航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北京理工大学导航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此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申请发行股票r 首次公开募股并在科创委上市。据透露,北京国杰千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国杰千盛)、郭阳先生、王学森先生参与了本次发行。本市申报期间发生下列违法行为。 1、违规情况 根据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国杰干盛持有发行人10%的股份。郭阳、王学森为国杰干盛有限合伙人,分别持有国杰干盛19.38%、9.69%的股份。发行人向股东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历史上不存在信托或股份转让的情况。 2019年9月,发现郭阳、王学森通过齐郭杰先生受让股份成为理工通航新间接股东时存在代持行为安生。国杰干盛、郭阳、王学森未如实说明其相关持股情况,也未按要求终止持股,导致申请文件中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2、责任认定及处罚确定 (一)责任认定 郭杰千胜、郭阳、王学森作为发行人股东,隐瞒代他人持有相关股份,导致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向股东披露相关信息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监管规定实施指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公司股东信息披露》第十五条、第二十九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委上市与股票发行审核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等相关规定。(二)给予处分的决定 郭杰前生、郭阳、王学森先生对本处分没有异议。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委员会审查同意,根据《审计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办法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所决定采取以下纪律处分。学森先生将受到举报批评。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通报后将报送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当事人应引以为戒,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交易所交易规则等要求,诚实守信,充分披露真实情况。投资者依法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并保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上交所监管措施决定[2026]沪交所2026年1月30日第4号,关于对保荐代表人施一杰、严艳辉给予监管警告。相关人士:北京理工大学航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IPO及科创板上市保荐代表人石一杰先生。严艳辉,北京理工大学导航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保荐人代表。北京工业大学导航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北京理工导航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此前已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委上市。施一杰先生、严彦辉先生作为中国国际金融公司委托的项目保荐人代表(以下简称“保荐人”),妥善履行下列保荐职责,结果发现其不符合要求。 1、违规行为将按照发行人招股说明书进行通报。北京国杰千盛鑫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国杰千盛”)拥有发行人10%的股份。郭阳、王学森为国杰干盛有限合伙人,分别持有国杰干盛19.38%、9.69%的股份。 2021年5月,交易所要求保荐机构核查发行公司所持股份是否y,国杰干盛,以他人名义出具明确核查意见。保荐机构确认,保荐机构不持有国杰干盛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019年9月,郭阳、王学森先生通过受让郭杰千胜先生的股份成为理工航海新的间接股东时,被发现存在代持行为。保荐机构仅根据郭杰干生先生、郭阳先生、王学森先生的书面说明、填写的调查问卷等信息,认定不存在代理持有权益,且出具的核查意见与实际情况不符。 2、责任认定和监管行为要求保荐人勤勉、负责地核实发行人披露的股东信息。当交易所明确要求券商核实国杰干盛涉嫌持股情况时,保荐人未支付足够的费用未关注相关情况,未进行详细核实。核查结论与实际情况不符,申办者义务未充分履行。施一杰、颜艳辉代表保荐人对此负有直接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监管规定实施指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人股东信息披露》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委上市发行审核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等相关规定。针对上述违规行为,本所根据《审计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督惩戒措施实施办法》等规定,决定采取以下监管措施:相关规定。对保荐代表人施一杰先生、严彦辉先生给予监察警告。当事人应当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法行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公司业务规则和其他相关要求,诚实可靠,勤勉尽责,认真发表专业意见,确保所提供、提交或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2026年1月30日,上交所发布的《上交所监管办法决定2026年第6号》,是指对签字会计师陈刚先生、宋勇先生给予监管警告。相关人员:陈刚先生,北京理工大学导航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总会计师。宋勇先生是北京理工大学导航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总会计师。北京理工大学导航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北京理工大学导航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此前已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委上市。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聘任的项目签字会计师(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陈刚、宋勇被发现未履行下列职责: 1、违规行为将按照发行人招股说明书进行披露。北京国杰干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国杰干盛”)拥有10%的股权发行人的股份。郭阳、王学森为国杰干盛有限合伙人,分别持有国杰干盛19.38%、9.69%的股份。 2021年5月,交易所要求申报会计师要求银行核实国杰干盛持有的股份是否存在他人名下,并出具明确的核查意见。申报会计师确认,国杰干盛发行公司的股份并非以该公司名义持有。 2019年9月,郭阳、王学森先生通过受让郭杰千胜先生的股份成为理工航海新的间接股东时,被发现存在代持行为。申报会计师仅根据郭杰千胜、郭阳、王学森出具的书面说明、填写的调查问卷等信息认定不存在股东机构,出具的核查意见与实际情况不符。 2。责任确定和监管行动 提供决策报告的会计师必须勤勉、负责地核实发行人披露的股东信息。当交易所专门要求券商核实国杰干盛涉嫌持股情况时,申报会计师并未对相关情况给予足够重视,也未进行详细核实。得出的核查结论与实际情况不符,未正确履行业务职责。陈刚、宋勇作为签字会计师,对此负有直接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监管准则适用指引——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股东信息披露》及证券交易所科创委股票上市发行审核规则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及其他相关规定《审计条例》(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审计条例》)。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公司根据《审计规定》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办法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决定采取以下监管措施。已对签字会计师陈刚先生、宋勇先生给予监察警告。当事人对此高度重视,将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法行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公司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要求,诚实、可靠、勤勉尽责,认真发表专业意见,确保所提供、陈述或披露的任何内容都是诚实、可靠、勤勉尽责的。您必须保证您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监督决定上交所办法[2026]2026年1月30日,上海五证券交易所决定对签字律师黄国宝、陆丹丹给予监管警告。当事人:黄国宝律师,在科创委签署北京理工大学导航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北京航控技术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签字律师陆丹丹先生表示,北京航控技术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北京航控技术研究院)此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北京航控技术研究院)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在科创委挂牌。黄国宝律师、陆丹丹律师被认定未履行北京嘉源律师事务所聘任的项目签约律师(以下简称出版律师)的下列业务职责。 1、违规行为将按照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举报。北京国杰干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国杰干盛”)拥有发行人10%的股份。郭阳、王学森为国杰干盛有限合伙人,分别持有国杰干盛19.38%、9.69%的股份。 2021年5月,公司请发行人律师核实国杰干盛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是否为他人代持,并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发行人律师证明,发行人国杰干盛持有的股份并非以公司名义持有。 2019年9月,郭阳先生、王学森先生其通过转让郭杰千胜先生的股份成为理工航海新的间接股东时,被查出存在代持行为。发行人律师仅根据郭杰千胜先生、郭阳先生和王学森先生出具的书面说明、填写的调查问卷等信息认定,不存在代理持有股份的情况。出具的判决、核查意见与实际情况不符。 2、责任认定和监管行动要求发行人律师勤勉尽责地审查发行人披露的股东信息。当交易所明确要求券商核实G涉嫌持股鼎国杰干盛时,发行人律师对相关情况给予了适当关注,并未进行详细核实。得出的核查结论与实际情况不符,未正确履行业务职责。黄国宝先生、卢丹丹先生作为签字代理人对此负有直接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监管规定实施指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公司股东信息披露》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委上市发行审核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等相关规定。鉴于上述事实和违规情节,根据《审计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办法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我所决定采取以下监管措施。也就是说,将对签署人黄国宝先生、陆丹丹先生给予监察警告。相关各方必须高度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法行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公司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要求,诚实可靠,勤勉尽责,认真发表专业意见,确保所提供、提交或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海证券交易所2026年1月30日
(责任编辑:孙辰伟)